王丽(化名)在地铁步行梯上摔伤,起诉“地铁”公司索赔5万元经济损失。
王丽今年21岁,2012年2月,她在沈阳地铁一号线铁西广场A出入口进入该车站,随后在步行楼梯上滑倒摔伤。事发后,王丽被送往医院救治,经诊断摔掉四颗门牙,住院治疗一个月。
事发后,相关部门经过调查认定,王丽在从A出入口进入该车站时,并非像其他乘客一样正常行走,而是采用跑跳方式下步行楼梯,导致滑倒摔伤。
2013年4月,王丽将“地铁”公司起诉到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万元经济损失。
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,“地铁”称王丽摔伤并非他们的原因造成,而是由于其个人原因,在台阶上急速奔跑导致。他们已经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没有任何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2013年6月,法院一审驳回王丽的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王丽不服,提出上诉。
法院二审此案认为,“地铁”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及协议书,不能反映具体的摔伤地点及王丽进入站台的出入口,原审认定王丽是在A出入口进入站台,缺乏证据支持,属于认定事实不清。应查明具体摔伤地点及原因,如有可能可对监控录像进行鉴定,以便确定监控录像中的人物影像。
昨日,沈阳法律援助中心发布此案相关情况,二审法院已经撤销一审判决,将此案发回重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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